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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帳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
要旨
記帳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OOO等測試儀器之零組件,如依關稅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分類計稅,並准予記帳者,應不適用關於取消退稅之規定。(財政部78/03/15台財關第7800662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