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
要旨
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4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0、41條)規定所稱「機器」,指進口之整台機器,包括其零配件。但不包括並未進口機器僅進口零配件。(財政部69/02/23台財關第119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