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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4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0、41條)規定所稱「機器」,指進口之整台機器,包括其零配件。但不包括並未進口機器僅進口零配件。(財政部69/02/23台財關第119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