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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
要旨
出口商已停業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報單副本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出口商因故遷移他處,下落不明,有關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之補發,可否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乙案。說明:二、如出口商已停業,經製造商申請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屬實者,准由製造商具結申請補發出口副報單。至於一份出口副報單有數家製造廠商者,為避免其中一家製造廠商具結申請補發後未通知其餘廠家申請沖退稅,致延誤退稅期限,應由最終產品之製造廠商聯合具結一次申請。(海關總稅務司署73/05/16台總署徵第23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