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稅捐分期繳納案件補徵或發還溢徵稅款期限之起算
要旨
進口稅捐分期繳納案件補徵或發還溢徵稅款期限之起算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輸入機械設備稅捐記帳分期繳納案件,其補繳短徵稅款或發還溢徵稅款之兩年(編者註:現行規定為1年)期限,其起算日以分期繳稅最後1期完納日為準。(財政部69/06/10台財關第167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