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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為發還之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以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為發還之日

函釋全文

關稅法第4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5條)第3項所稱發還之日,准照關稅法第2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以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為發還之日。(財政部75/09/01台財關第75677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為發還之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以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為發還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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