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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免稅貨品或保稅貨品輸入保稅區時均免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惟前揭免稅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輸入課稅區時應課徵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進口免稅貨品或保稅貨品輸入保稅區時均免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惟前揭免稅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輸入課稅區時應課徵之

函釋全文

一、自國外進口之貨物,如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額外關稅者,於輸入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之保稅貨品(原料)應予免徵,但該保稅貨品(原料)如輸入課稅區時,除依現行各保稅區補稅規定辦理課徵外,應另就該保稅貨品(原料)或該產製之產品所實際使用之保稅原料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二、自國外進口之貨物,如屬依關稅法第4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之貨品及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經財政部公告「澎湖金門馬祖地區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商品項目表」(編者註:現為「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商品項目表」)者,不予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財政部92/03/17台財關字第091005746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特別關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免稅貨品或保稅貨品輸入保稅區時均免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惟前揭免稅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輸入課稅區時應課徵之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