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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國外輸入保稅區之保稅貨品以其輸入課稅區時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者始課徵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自國外輸入保稅區之保稅貨品以其輸入課稅區時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者始課徵之

函釋全文

自國外輸入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之保稅貨品(原料),其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之課徵,應以其出區輸入課稅區時屬之者為準。(財政部93/07/29台財關字第093003649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特別關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國外輸入保稅區之保稅貨品以其輸入課稅區時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者始課徵之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