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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國外進儲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輸入課稅區時課徵特別關稅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自國外進儲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輸入課稅區時課徵特別關稅

函釋全文

自國外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之自用機器、設備及供營運貨物,免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但其輸往課稅區時,如該貨物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者,除依現行規定辦理稅費課徵外,應另就該自用機器、設備、供營運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實際使用之原進儲自由港區供營運貨物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 (財政部103/12/29台財關字第103101659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特別關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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