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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費非屬關稅法第73條所稱之必要費用
要旨
運費非屬關稅法第73條所稱之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主旨: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修訂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8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56條)有關「必要費用」之規定乙案。說明:二、進口貨物以收到運費(FOB離岸價格)為交易條件者,如因逾期不報關或逾期不繳稅情事,經海關依法變賣後,原收貨人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9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57條)規定時限申請發還該項變賣貨物餘款時,有關輪船公司可循法律程序追償其未付運費,政府機關不便涉入私權糾紛中,輪船公會聯合會建議將海運費列入關稅法規中,由海關代為扣償乙節,仍未便考慮。(財政部65/07/07台財關第173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