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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移送執行案件其滯納金日數之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欠稅移送執行案件其滯納金日數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應計至拍定人將拍賣(變價)之全部價金交付與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日或欠稅人將稅額現款提出於法院之日止。(財政部69/01/23台財關第108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欠稅移送執行案件其滯納金日數之計算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欠稅移送執行案件其滯納金日數之計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