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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
要旨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
函釋全文
甲貿易公司擔保外銷廠商乙鋼鐵公司等10家記帳稅捐逾期未沖銷部分加徵之滯納金,請准將本部核准分「7年」按月繳納之期間自滯納天數中扣除一案,查依現行法令尚無准予扣除之規定,所請未便同意。(財政部83/05/16台財關第831659157號函)第2項第1款─政府管制或政策第2項第2款─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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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