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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國際經濟重大變化不包括產品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情形在內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所謂國際經濟重大變化不包括產品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情形在內

函釋全文

查現行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因國際經濟重大變化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沖銷者,得經本部及經濟部會商同意免徵滯納金。所稱「國際經濟重大變化」並不包括某一產品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情形在內,貴公司進口甲苯、粗苯等原料如確因國際市場油價大跌致無法加工出口,亦未便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財政部74/09/27台財關第22770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國際經濟重大變化不包括產品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情形在內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9 月 27 日發布,要旨:所謂國際經濟重大變化不包括產品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情形在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