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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
要旨
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為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所添加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6條)規定不得退稅之原料,函請准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一案,未便同意。說明:三、查關稅法第52條第5款規定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沖銷,而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已經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口者,免徵滯納金,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致未能沖稅之案件而言。至於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所添加之原料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4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6條第4項)規定既不准退稅,即無適用上開法規之餘地。(財政部74/10/04台財關第229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