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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為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所添加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6條)規定不得退稅之原料,函請准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一案,未便同意。說明:三、查關稅法第52條第5款規定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沖銷,而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已經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口者,免徵滯納金,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致未能沖稅之案件而言。至於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所添加之原料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4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6條第4項)規定既不准退稅,即無適用上開法規之餘地。(財政部74/10/04台財關第229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