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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誤為稅捐記帳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出口者免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誤為稅捐記帳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出口者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依規定不得辦理稅捐記帳之外銷品進口原料而誤為稅捐記帳案件,經補稅並加徵滯納金者,如有關稅法第5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情形,准予免徵滯納金而予退還。(財政部75/07/18台財關第75588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誤為稅捐記帳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出口者免加徵滯納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誤為稅捐記帳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出口者免加徵滯納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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