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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

函釋全文

逾期不退運之種羊,在檢疫期滿未據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運期間所發生之飼養管理費,均屬處理變賣貨物所需之費用,於貨物變賣後,得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之1(編者註:現行細則第61條)第3項之規定,於貨物變賣價款中扣繳抵付。(財政部關稅總局85/08/15台總局徵第851069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