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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
要旨
逾期不退運種羊於退運期間之飼養管理費得於變賣價款中扣抵
函釋全文
逾期不退運之種羊,在檢疫期滿未據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運期間所發生之飼養管理費,均屬處理變賣貨物所需之費用,於貨物變賣後,得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之1(編者註:現行細則第61條)第3項之規定,於貨物變賣價款中扣繳抵付。(財政部關稅總局85/08/15台總局徵第851069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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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