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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添加保稅原料者,應繕具補稅報單報關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添加保稅原料者,應繕具補稅報單報關

函釋全文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應按貨品出廠形態,檢附園區事業與課稅區廠商交易發票及受託加工核准函等有關文件,繕具補稅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代碼「35」)報關;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不加計課稅區廠商所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價值。 (財政部關務署106/03/31台關業字第1061006540號令)(科技產業園區)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添加保稅原料者,應繕具補稅報單報關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添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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