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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科技產業園區產品參展須經課稅區者得具結申請驗放免繳保證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科技產業園區產品參展須經課稅區者得具結申請驗放免繳保證金

函釋全文

加工出口區廠商參加貴協會海外展覽,其產品如須經課稅區再運往國外,得由外銷事業出具具結書,保證於核定期限內運往國外後,申請登記驗放,免繳稅款保證金,並於事後檢憑出口證明文件辦理銷案。(財政部75/03/05台財關第75342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產品參展須經課稅區者得具結申請驗放免繳保證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科技產業園區產品參展須經課稅區者得具結申請驗放免繳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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