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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要旨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貴局所報有關廠商於78年進口船舶再於83年報運轉售國外,應否徵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於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業經經濟部函復,如確認為「復運出口」予以免收之核可應無疑義。說明:三、本案經本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於83年8月5日以(83)台普徵字第01542號函經濟部,關於廠商於78年進口船舶,再於83年報運轉售國外,海關擬視為復運出口貨物,予以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是否允當,請予釋復。案經該部函復如次:「查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免收,依據經濟部82年12月4日經貿092181號、財政部82年12月4日台財關第821557283號公告範圍項目第五(編者註:現為經濟部110年9月8日經貿字第11004604820號公告事項六):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本案申請免收上揭服務費之船舶,如經貴總局確認為「復運出口」,予以免收之核可應無疑義。」(財政部關稅總局83/09/22台總局徵第30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