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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1款所稱政府機關範疇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1款所稱政府機關範疇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1款所稱「政府機關」之範疇疑義案。說明:二、依貿易法第21條規定,就出進口人輸出之貨品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另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均係分列之,故應係不同主體。三、綜上,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1款所稱「政府機關」應不包含公立學校、公法人與公營事業。 (經濟部106/09/30經貿字第106026140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1款所稱政府機關範疇由經濟部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1款所稱政府機關範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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