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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短漏報營業稅之調查基準日依海關作業方式認定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進口貨物短漏報營業稅之調查基準日依海關作業方式認定之

函釋全文

主旨:函報某電子公司於91年4月29日向臺北關稅局報運進口IC乙批,經電腦篩選其通關方式為C3應驗,經該局查驗結果,該公司涉有漏報進口貨物數量,逃漏營業稅行為,惟該公司於查驗前,已委由甲報關公司申請補正短報之數量,類此情形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前段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至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次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上開所稱進行調查,依本部80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檢發(編者註:現應改依本部108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訂定)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係以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相關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三、本案進口貨物應徵之營業稅係由海關代徵,其徵收程序依上開所述,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而海關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關之查驗程序,係以抽驗或派驗方式辦理,與內地稅之調查係以函查、調卷或調閱相關資料等方式辦理尚有不同,故進口貨物發生短漏報營業稅之調查基準日,宜依海關作業方式認定之。(財政部93/03/09台財稅字第09304511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短漏報營業稅之調查基準日依海關作業方式認定之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進口貨物短漏報營業稅之調查基準日依海關作業方式認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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