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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
要旨
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甲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之壓縮機,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否退還已繳壓縮機貨物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甲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已稅壓縮機,經交據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復,經查明確供裝置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並經乙企業公司同意由甲公司辦理退稅在案,可驗憑稅款繳納證及有關證明文件核實予以退還。(財政部86/12/02台財稅第8619285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