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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甲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之壓縮機,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否退還已繳壓縮機貨物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甲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已稅壓縮機,經交據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復,經查明確供裝置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並經乙企業公司同意由甲公司辦理退稅在案,可驗憑稅款繳納證及有關證明文件核實予以退還。(財政部86/12/02台財稅第8619285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發布,要旨: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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