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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因故障退運國外准驗憑原完稅照證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要旨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因故障退運國外准驗憑原完稅照證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函釋全文
查臺灣甲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已繳納貨物稅之冷凍機,其中一部冷凍機之壓縮機,既經該分局(編者註: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前鎮分局,現為財政部高雄關小港分關)查明未經使用,於發現故障已退運國外,而其調換之進口壓縮機亦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課徵貨物稅,並由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證明屬實在案,該部退運國外之壓縮機,准驗憑原完稅照證核實退還貨物稅。(財政部賦稅署90/08/30台稅二發字第09004558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