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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流中心業者申請於辦公時間外辦理通關作業應否徵收規費釋疑
要旨
物流中心業者申請於辦公時間外辦理通關作業應否徵收規費釋疑
函釋全文
關於物流中心國內貨物出口案件以及非屬「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但書規定「經海關公告之貨物」,業者申請於辦公時間外辦理通關作業,應否徵收規費,按「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物流中心實施24小時通關作業」,係指電腦連線之24小時自動化通關作業,至物流中心之進出口通關作業如涉及海關徵收規費問題,應依關稅法第9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01條)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2/08/18台財關字第09200486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