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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具體事項之認定行政機關應尊重法院之裁判
要旨
就具體事項之認定行政機關應尊重法院之裁判
函釋全文
主旨:所請釋示司法機關所為確定判決,行政機關應否受其拘束疑義,應照司法行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議復意見辦理。說明:二、本案經交由司法行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議復:「司法權與行政權分別獨立行使,故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就其職掌之事務所為之判斷,應彼此互相尊重。就法律之適用言,行政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適用法律所持見解,如與司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有統一之必要者,可依憲法第78條後段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7條(編者註:現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司法院統一解釋。就具體事項之認定言,法院與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不一致時,依法治國家先例,應尊重法院之裁判。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即係本此立論。至院44年判字第48號判例乃該院基於審判獨立之原則,對於行政訴訟事件之爭點可自為認定及裁判,不受普通法院刑事判決之拘束而言。(行政院台62法字第59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