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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受處分人甲等5人滯欠緝私條例罰鍰之行政執行事件是否逾關稅法第9條所定執行期間一案。說明:二、已移送執行之案件,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訂定發布「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6點,核准分期繳納者,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且不發生延長原執行期間之效果,關稅法105年11月11日生效後,如原核准分期之期間,逾越關稅法第9條第3項之執行期間,仍應依該項規定,不得再執行。(財政部關務署107/07/05台關緝字第10710006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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