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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受處分人甲等5人滯欠緝私條例罰鍰之行政執行事件是否逾關稅法第9條所定執行期間一案。說明:二、已移送執行之案件,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訂定發布「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6點,核准分期繳納者,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且不發生延長原執行期間之效果,關稅法105年11月11日生效後,如原核准分期之期間,逾越關稅法第9條第3項之執行期間,仍應依該項規定,不得再執行。(財政部關務署107/07/05台關緝字第10710006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逾越關稅法之執行期間不得再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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