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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

函釋全文

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警政署之同意文件」,其中所謂「輸入前」,係指「於海關放行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而言。(財政部關稅總局94/05/10台總政徵字第09460014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