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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
要旨
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
函釋全文
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警政署之同意文件」,其中所謂「輸入前」,係指「於海關放行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而言。(財政部關稅總局94/05/10台總政徵字第09460014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