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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先放後核案件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先放後核案件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

函釋全文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依現行關稅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規定採行「先放後核」通關方式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先行徵稅驗放,海關於事後審查時,如有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財政部68/11/30台財關第236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先放後核案件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先放後核案件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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