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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

函釋全文

船務代理業經交通部核准成立之港口辦事處,准憑其總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廢除)及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向關辦理運輸業登記。(財政部關務署69/08/27台關政第28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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