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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
要旨
船務代理業之港口辦事處申辦運輸業登記應備之文件
函釋全文
船務代理業經交通部核准成立之港口辦事處,准憑其總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廢除)及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向關辦理運輸業登記。(財政部關務署69/08/27台關政第28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