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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不同國家或地區採購零組件組裝後之整套機器設備其稅則號別之適用規定
要旨
自不同國家或地區採購零組件組裝後之整套機器設備其稅則號別之適用規定
函釋全文
三、廠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採購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設備,倘組裝後之機器設備經審核符合本法(編者註: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仍應有本法第40條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規定之適用。四、至符合本法第40條之整套機器設備,其單獨進口零組件之輸入規定,請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7月19日貿服字第1027015160號書函辦理,即由海關依該條規定所核定之稅則號別予以執行。(財政部關務署102/09/09台關業字第1021020437號函)附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7月19日貿服字第1027015160號書函主旨:有關貴署(編者註:財政部關務署)函詢廠商採購零組件進口供組裝整套機器,准依「關稅法」第40條規定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其進口零組件之輸入規定,究應以海關核定整套機器設備所對應之輸入規定,抑或以零組件應歸屬之輸入規定為準一案。說明:二、查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係由海關依據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進行核定;至於進口貨品之輸入規定,則依該稅則號別所核歸之貨品分類號列據以執行。本案廠商採購零組件進口供組裝整套機器適用之輸入規定,宜由海關逕依「關稅法」第40條規定所核定之稅則號別予以執行。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