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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添加保稅原料者,應繕具補稅報單報關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添加保稅原料者,應繕具補稅報單報關

函釋全文

科學工業園區(編者註:現為科學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應按貨品出廠形態,檢附園區事業與課稅區廠商交易發票及受託加工核准函等有關文件,繕具補稅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代碼「35」)報關;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不加計課稅區廠商所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價值。 (財政部關務署106/03/31台關業字第10610065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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