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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事業受課稅區委託加工貨品出區原則上按價差70%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加工出口區事業受課稅區委託加工貨品出區原則上按價差70%課稅

函釋全文

(一)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案件,原則上一律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30%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70%課徵關稅。(二)如具特殊情況(例如勞務加工費占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30%以上),准由業者取據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管理處申請,並由管理處核轉海關就加工添加之未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財政部88/06/01台財關第8820173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加工出口區事業受課稅區委託加工貨品出區原則上按價差70%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