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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事業受課稅區委託加工貨品出區原則上按價差70%課稅
要旨
加工出口區事業受課稅區委託加工貨品出區原則上按價差70%課稅
函釋全文
(一)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案件,原則上一律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30%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70%課徵關稅。(二)如具特殊情況(例如勞務加工費占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30%以上),准由業者取據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管理處申請,並由管理處核轉海關就加工添加之未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財政部88/06/01台財關第8820173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