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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函釋全文

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再加工出口,如符合左列條件者,可依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逕向海關申請辦理沖退稅:(一)進口之加工(半)成品非屬取消退稅項目,且非按加工費課稅(即按全額課稅)者。(二)運回國內後確有再加工之行為,並經貴部工業局訂有原料核退標準者。(財政部78/12/23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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