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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要旨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函釋全文
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再加工出口,如符合左列條件者,可依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逕向海關申請辦理沖退稅:(一)進口之加工(半)成品非屬取消退稅項目,且非按加工費課稅(即按全額課稅)者。(二)運回國內後確有再加工之行為,並經貴部工業局訂有原料核退標準者。(財政部78/12/23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