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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
要旨
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加工後出口之案件,得由廠商申請按全額課稅後,依本部78年12月23日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規定辦理沖退稅。說明:二、本部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中所稱「按加工費課稅」,係指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所稱「按全額課稅」,指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財政部79/06/30台財關第7901754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