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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加工後出口之案件,得由廠商申請按全額課稅後,依本部78年12月23日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規定辦理沖退稅。說明:二、本部台財關第780783850號函中所稱「按加工費課稅」,係指依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所稱「按全額課稅」,指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財政部79/06/30台財關第7901754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按加工費課稅或全額課稅之涵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