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依法律授權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若逾關稅法免稅之範圍仍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非依法律授權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若逾關稅法免稅之範圍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我方與美方簽訂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第4條第D款涉及免徵關稅之規定,若逾越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之範圍,則仍無免稅之適用。說明:二、根據關稅法第26條第2款:「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免稅。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及「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依條約或協定及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受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編者註:現行「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依條約或協定及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人員。」)暨「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第2點第2款,且文字內容已有修正):「依條約、協定、協議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受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規定,本案執行首開協定人員如經外交部認定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人員,始可依各該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82/08/25台財關第8209033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依法律授權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若逾關稅法免稅之範圍仍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