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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要旨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海關需否驗憑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輸入文件放行乙案。說明:二、本案據行政院衛生署同意「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比照「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限量表」(編者註: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辦理;超過上開表列部分,方到該署辦理輸入申請。(財政部關稅總局80/12/05台總局徵第036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