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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海關需否驗憑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輸入文件放行乙案。說明:二、本案據行政院衛生署同意「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比照「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限量表」(編者註: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辦理;超過上開表列部分,方到該署辦理輸入申請。(財政部關稅總局80/12/05台總局徵第036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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