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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

函釋全文

甲貿易公司擔保外銷廠商乙鋼鐵公司等10家記帳稅捐逾期未沖銷部分加徵之滯納金,請准將本部核准分「7年」按月繳納之期間自滯納天數中扣除一案,查依現行法令尚無准予扣除之規定,所請未便同意。(財政部83/05/16台財關第8316591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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