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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加工廠遭受災害致未能依限沖銷稅款者准免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受託加工廠遭受災害致未能依限沖銷稅款者准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外銷品原料後委託其他工廠加工,如經海關查明屬實,確因受託加工之工廠遭受風災、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加工原料損毀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記帳稅款者,仍准依照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財政部74/12/09台財關第259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託加工廠遭受災害致未能依限沖銷稅款者准免徵滯納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受託加工廠遭受災害致未能依限沖銷稅款者准免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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