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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加工廠遭受災害致未能依限沖銷稅款者准免徵滯納金
要旨
受託加工廠遭受災害致未能依限沖銷稅款者准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外銷品原料後委託其他工廠加工,如經海關查明屬實,確因受託加工之工廠遭受風災、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加工原料損毀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記帳稅款者,仍准依照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財政部74/12/09台財關第259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