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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論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已依規定出口得免徵滯納金
要旨
不論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已依規定出口得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稅捐記帳,不論該原料是否經過加工,如經查明確已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出口(含視同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口(含視同出口)者,均得依關稅法第5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財政部75/07/30台財關第75583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