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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受託報關行之過失致逃漏營業稅其罰責歸屬依代理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因受託報關行之過失致逃漏營業稅其罰責歸屬依代理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關於受進口人委託代理報關事宜之報關行,因過失而不可歸責於進口人之逃漏稅款事件,其營業稅之罰責歸屬一案,請本諸職權依民法有關代理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2/11/05台財稅字第09200654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受託報關行之過失致逃漏營業稅其罰責歸屬依代理規定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因受託報關行之過失致逃漏營業稅其罰責歸屬依代理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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