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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之行車紀錄器主要功能為行車安全監視攝影其貨物稅徵免之認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進口之行車紀錄器主要功能為行車安全監視攝影其貨物稅徵免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行車紀錄器,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錄影機課稅範疇乙案。說明:二、本案依旨揭產品型錄等相關資料函洽經濟部工業局查復意見略以,其功能主要作為行車安全監視攝影,且其錄影方式屬短暫儲存,會更新覆蓋,與家用錄影機之功能及長久儲存方式不同。按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錄影機係指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次按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2220號令規定,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係按各該貨物之主要功能予以認定徵免。旨揭產品既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其主要功能為行車安全監視「攝影」,尚與上開規定之應稅貨物有別。三、嗣後對於進口貨物認定如有疑義,請確實依財政部9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133號函釋規定,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本於權責核實徵免貨物稅,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以資一致,俾減少爭議。(財政部賦稅署103/04/18臺稅消費字第10304550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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