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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運往國外修理復運進口仍屬關稅配額項目者按配額內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汽車運往國外修理復運進口仍屬關稅配額項目者按配額內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實施關稅配額之小汽車,依關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運往國外修理、裝配復運進口,經海關核列仍屬關稅配額之產品項目者,其關稅按配額內稅率課徵。(財政部94/09/27台財關字第094004516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汽車運往國外修理復運進口仍屬關稅配額項目者按配額內稅率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