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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查獲進口疑似大陸物品除蒜球外准予押款放行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海關查獲進口疑似大陸物品除蒜球外准予押款放行

函釋全文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保障商民權益,並減少國庫負擔,海關查獲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或對進口之大陸物品是否屬准許輸入項目尚有疑義者,於進行鑑定期間,自本令發布日起,除「限制輸入貨品表」內輸入規定代號「111」之貨品及蒜球(編者註:大蒜部分依財政部96年10月31日台財關字第09605505420號令規定辦理)(附件1)外,得依關稅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准予押款放行;惟准押放之貨品,除因產地有待查證之事項外,其他事項仍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二、前項准押款放行之貨品,其保證金數額由海關視案件情節輕重、貨品特性及廠商之進口紀錄與商譽等情形加以核定。保證金之數額依個案之情形不同,可包括貨價、依法應納稅額及可能科處之罰鍰。惟對於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論進口商是否擁有配額,其應納稅額一律依配額外關稅計算。有關可能之罰鍰,對於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以及准許進口大陸物品項目表中CCC號列後加註「EX」字樣之2009.80.91.00-0EX等項貨品(附件2),均應以貨價2倍之罰鍰作為計算保證金之基礎。三、所稱「進口」係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財政部92/03/19台財關字第092001386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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