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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售後服務如何課徵關稅疑義
要旨
核釋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售後服務如何課徵關稅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因售後服務送回區內維修後運返課稅區之通關課稅,應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園區事業之內銷產品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園區事業賠償、掉換或修理者,可比照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辦理。至內銷產品經使用後,始發生損壞須送回區內修理,如該內銷產品屬機械器具者,可比照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01/20台財關第76050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