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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售後服務如何課徵關稅疑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核釋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售後服務如何課徵關稅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因售後服務送回區內維修後運返課稅區之通關課稅,應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園區事業之內銷產品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園區事業賠償、掉換或修理者,可比照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辦理。至內銷產品經使用後,始發生損壞須送回區內修理,如該內銷產品屬機械器具者,可比照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01/20台財關第76050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售後服務如何課徵關稅疑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核釋園區事業內銷產品售後服務如何課徵關稅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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