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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申請退稅及轉讓免補稅之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申請退稅及轉讓免補稅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一、屬科學工業之公司,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得向海關申請退稅者,請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屬於科學工業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證明書」,及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申請書,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辦。二、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擬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免補繳關稅者,申辦手續如下:1.轉讓與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由原公司或受讓公司檢具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之資格證明,原核發之國內尚未製造證明及轉讓機器設備清表,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由該局就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資格、機器設備用途及國內有無製造等要件予以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海關,若經海關審核,尚無與減免關稅之條件不符者,同意免補繳關稅。2.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之公司者,由原公司或受讓公司檢具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之資格證明,原核發之國內尚未製造證明及轉讓機器設備清表,分別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由該2單位就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資格及機器設備用途等要件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海關,若經海關審核,尚無與減免關稅之條件不符者,同意免補繳關稅。三、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進口時無法即時檢具工業局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者,補辦手續之相關限期規定,應依關稅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2/05/16台財關字第092055033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4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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