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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
要旨
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
函釋全文
外銷品合乎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要件,不論是依財政部72年8月2日(72)台財關第21365號函或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3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1條)規定不能申請或受理沖退稅者,均可適用關稅法第52條第5款免徵滯納金。(海關總稅務司署74/03/08台總署徵第12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