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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

函釋全文

外銷品合乎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要件,不論是依財政部72年8月2日(72)台財關第21365號函或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3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1條)規定不能申請或受理沖退稅者,均可適用關稅法第52條第5款免徵滯納金。(海關總稅務司署74/03/08台總署徵第12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4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外銷品縱不能申請沖退稅仍有出口免徵滯納金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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