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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受處分人對其罰鍰應負連帶責任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共同受處分人對其罰鍰應負連帶責任

函釋全文

經查本案甲與乙等共同私運匪貨黑棗進口高雄關係以甲、乙二君為共同受處分人,處以罰鍰,私貨並予沒入,全案既經確定,有關罰鍰即應由甲、乙二君共同負連帶責任,海關可對其中任何1人選擇執行全部罰鍰金額。(編者註:行政罰法施行前共同處分案件適用。)(財政部67/06/14台財關第162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同受處分人對其罰鍰應負連帶責任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共同受處分人對其罰鍰應負連帶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