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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管制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論處不因事後准許進口而免罰
要旨
逃避管制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論處不因事後准許進口而免罰
函釋全文
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應於廠商虛報違章事實之行為成立時,依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免予論處。(財政部89/10/26台財關第0890550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