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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管制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論處不因事後准許進口而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逃避管制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論處不因事後准許進口而免罰

函釋全文

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應於廠商虛報違章事實之行為成立時,依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免予論處。(財政部89/10/26台財關第0890550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逃避管制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論處不因事後准許進口而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逃避管制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論處不因事後准許進口而免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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