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火麻仁之列管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
要旨
火麻仁之列管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
函釋全文
一、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0年6月13日衛署管藥字第0900039064號函辦理。二、依前開函釋:火麻仁亦屬大麻種子之製品,其是否列管,應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財政部關稅總局90/06/19台總局緝第901037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