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火麻仁之列管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火麻仁之列管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

函釋全文

一、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0年6月13日衛署管藥字第0900039064號函辦理。二、依前開函釋:火麻仁亦屬大麻種子之製品,其是否列管,應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財政部關稅總局90/06/19台總局緝第901037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火麻仁之列管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火麻仁之列管以是否具發芽活性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