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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發文機關 經濟

要旨

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函釋全文

主旨: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公告事項:自即日起下列各項貨物,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一)大蒜(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球、瓣、去膜)。(二)香菇(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三)竹筍(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四)梅(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五)李(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六)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七)稻米(不論去殼、輾碎、片、粒、粉)。(八)花生(不論去殼、去膜、片、粒、粉)。(94/02/16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305506440號、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0810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發布,要旨: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