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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進口瓷磚原產地之認定基準
要旨
修正進口瓷磚原產地之認定基準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財政部及經濟部於94年3月9日以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函及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函會銜公告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為:「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乙案,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94/05/02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405501971號、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6260號公告)附件:94/03/09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公告事項:自即日起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69章之瓷磚,如加工或製造過程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該貨物實質轉型之認定,應以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之規定認定之。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